一日夫妻百日恩
我覺得沒劈腿沒偷吃,離婚時為啥不能給彼此留下一點面子和尊重?
剛剛看到一則新聞….那女的真的是活該!
根據聯合報導:
楊姓婦人簽下離婚協議後,在臉書「慶祝單身萬歲」,後來反悔,丈
夫訴請離婚,臉書內容成鐵證,加上楊女慶祝後就搬走、失聯,法官認定兩人婚姻難維持,判准離婚。
桃園地院調查,楊姓婦人和丈夫結婚10多年,2年多前失合,她要求離婚,丈夫寫好協議書後讓她簽字,
再找2名證人簽字,楊女離婚後在臉書上慶祝「單身萬歲」、
「是解脫、重新開始新的生活」,友人回應「簽了恭喜、終於擺脫了」等「祝賀語」。
不過隔年楊婦就後悔,想重回丈夫身邊,以1名證人沒親見親聞他們要離婚,訴請離婚無效,
法官查出1名證人確未親聞夫妻要離婚,只在協議書上簽名,判離婚無效。
楊女丈夫認為雙方已無維持婚姻的意願,改打離婚官司,指妻子簽下離婚協議書後就搬家、失聯,
從此沒過問2個孩子,如今職場遭遇困難才想回頭,
但「2人已無法回到過去」,且妻子簽下離婚協議後,「樂得沖昏頭」,在臉書慶祝,
「所有親朋好友」都知道,雙方即使維持婚姻,也不可能幸福。
由於楊姓婦人臉書公開「慶祝離婚」,法官認為楊女原本就想離婚,
因證人沒親見親聞、離婚無效,但婚姻已難維持,判准離婚,2個孩子的監護權歸父親。
早知如此何必當初
結婚證書當長期飯票用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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