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ost by @i_lovememe520View on Threads

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,2024年10月15日,曹某入職上海某有限公司任會計,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,約定月工資8000元,當月15日至31日出勤13天。
2024年11月1日,曹某9時到崗,10時17分暫離,中午返回;2日至3日為法定休息日。11月4日8時58分,曹某以妻子孕37周需陪護申請10天陪產假(據《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》,符合條件男方可享該假期),公司當即拒批,9時06分以其11月1日 「曠工」 為由解約。
11月5日曹某補交書面假條,公司以不符合規定拒絕,並告知已解約。
2024年12月9日,曹某申請勞動仲裁,要求支付 2024 年10月15日至11月13日工資及違法解除賠償金。2025年1月16日,仲裁裁決公司支付10月工資 4781.61元、11月1日工資59元,駁回其他請求。曹某不服訴至法院,公司已履行裁決付款義務。
一審法院審理認為,曹某11月1日確有到崗記錄,公司主張其曠工不成立;公司稱曹某11月4日亦曠工,但解約通知未提及該事由,法院不予審查。同時,公司未舉證證明據以解約的員工管理條例經民主程式制定且公示(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四規定,此類制度需經職工討論、協商確定並公示告知勞動者),亦無證據顯示曹某存在 「曠工2天」 的行為。據此認定公司違法解除,按《勞動合同法》標準(工作不滿六個月按半月工資計經濟補償,違法解除賠償金為補償的二倍),
判決公司支付賠償金8000元,駁回曹某其他訴求。
某公司上訴稱,曹某 「借陪產不勞而獲」「教唆員工留證」「擅自取走人事資料」,且 「員工雙休日工作屬常態」,解約正當。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,法院查明一審事實無誤。
二審法院指出,曹某11月1日到崗、2日至3日為休息日,公司4日即以曠工為由解約,即便按其所述制度,也未達「曠工2天」 的辭退條件;公司以主觀推測抗辯,且 「雙休日工作屬常態」 的觀點與法律規定相悖。
最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(一)項規定,判決駁回上訴、維持原判,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某公司負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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